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水上安全與水中求生
【救生新聞】摘錄自蘋果日報
消防署統計,去年全台溺斃人數二百六十四人,比前年一百九十二人多出許多,上周僅一個周末假日,全台就發生五死悲劇。
上周六,台南市安平海域有兩名國中生溺水,十四歲男生段昭祥不治,十五歲女生張雅芝命危,延至昨天宣告不治。另一名十八歲的大學新鮮人蘇鈺樺到高雄縣荖濃溪泛舟,則不幸翻船溺斃。單親父親張永宜(三十五歲)帶著十一歲獨生女到新竹縣竹山街尾溪戲水,不幸溺斃。
兩天湧入約二十萬人次的北縣貢寮音樂祭,昨早發生大學畢業生葉家和(二十五歲﹚衝浪溺斃事件。
夏季海上溺水事件頻傳,溺水時應如何爭取黃金時間先口救?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花蓮分會長朱文正表示,首要步驟是要保持冷靜,若被大浪沖到外海.無力游回岸邊時,可採仰漂或水母漂方式保持體力,延良待援峙間。
花蓮縣消防局災害預防課長吳泰濬指出,台灣地區海岸因潮汐變化大,加上岸邊漁港防波堤等硬體結構,很容易出現漩渦,甚至形成暗溝,其實並不適合戲水:尤其是颱風來襲前後.更易出現把人捲走的湧浪,就算再會游泳的人,都可能因體力耗盡而發生悲劇。
朱文正說,一般人戲水被大浪捲到海裡時,通常都會慌張地想趕快游回上岸,但因海浪持續不斷,愈想游回岸邊,反而愈易被大浪捲回海裡,甚至發生抽筋、嗆水情形而溺斃,所以若被大浪沖離海岸邊太遠時.可採仰漂或水母漂方式,先保存體力,避免繼續漂遠。
他表示.泳技佳者可採難度比較高的仰漂,將身體手腳張開呈「大」字形,再以深呼吸、輕吐氣.保持身體浮出水面.一般人則以水母漂最適合,只要雙手輕抱腳,全身呈圓球狀,然後雙腳往後伸直,頭部就可露出水面換氣,減緩嗆水情況.而且採取水母漂時,還可用手扳直腳板或按摩抽痛的小腿,消除抽筋狀況,即能節省體力,延長待援時間。
水上安全介紹網頁
水中自救方法(引自http://www.tyfd.gov.tw/chinese/04/02main_detail.php?bull_id=133#):
1踩水:以腰為軸,下肢動作為主,頭出水面.(雙腳若以蛙式蹬夾腿動作者稱蛙式踩水;用剪刀式踩水即可)
2.水母漂:其方法為吸氣,身體放鬆,讓其自然漂流(雙水下垂、為雙手報膝使背部露出水面如龜狀)
3.仰漂:深吸一口氣,頭往後仰;雙手像兩邊成大字形,掌心向上,加重背部重力較易浮起。
4.水中浮具製作:當你著衣掉入水中,又離岸很遠,必須游一段距離才上岸時,則應把衣服脫掉,以便游泳;脫衣時,先吸一口氣作水母狀,用雙手解開鞋帶,脫去鞋子;再脫長褲,最後脫上衣,衣服脫掉可用於製作浮具。
看完以上,老師有幾個問題請你發表:
1.身著牛仔褲可以下水遊玩嗎?為什麼?
2.你認為會游泳就代表會救人嗎?為什麼?
3.遇到有人溺水時,可以採取哪些較好的方式呢?
4.在水中活動時,若突然感覺身體不適或抽筋,你該怎麼做?(未遠離人群且救生員在視線範圍內)
5.仔海水浴場活動時,若被海水捲離岸邊,呼救沒有辦法立即獲得救援時,你該怎麼做?
發表範例:
我是某某某,針對老師的提問回答如下:
1.
2.
3.
4.
5.
20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拒絕酒的危害
酒是人類飲用歷史最長的一種植物發酵酒精飲料,根據考古發現,大約在9000年前的新石器時代的中國已經用糧食和水果釀酒,在古代埃及和兩河流域同時代也已經開始用水果和大麥釀造果酒和啤酒。
酒作為標準飲食,也用於醫療用途、放鬆和產生快感、娛樂等其它的社交用途,早自史前就被世界各地的人們廣泛飲用。然而飲酒會影響人的判斷能力,使思考能力變差、反應變遲鈍,這也是近來酒後駕車肇事的主要因素。因此飲酒要適可而止,如果沉浸於飲酒的樂趣,出現了長期酗酒的現象,不但嚴重影響個人的身體健康,也會因為酗酒後的精神不濟造成工作表現不佳、社交關係變差,甚至導致家庭關係失和,可說是得不償失。此外孕婦若飲酒,酒精更是會對胎中的嬰兒產生不利的影響。
尤其是酒後駕車的話,就必須接處法律的處分。以下是酒後駕車的相關處罰資訊:
第一,如果駕駛人沒有肇事但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公升),就會被罰錢、吊扣駕照、汽車也會被當場移置保管,僅在駕駛人酒精濃度介於0.25至0.27之間時,考慮到測量器的容許誤差,警察得視情形例外以「勸導」代替舉發。
第二,如果駕駛人沒有肇事但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此時即會被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的刑責,警察機關除了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駕駛人做上述罰錢、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其汽車等行政處罰外,也會將駕駛人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駕駛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責。
第三,如果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後,才被到場處理的警察做酒精濃度的檢測時,恐怕就沒有上述0.27跟0.55的「優惠」了。也就是說,一旦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值超過0.25,不論是否在0.27以下,警察均會依法舉發,依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罰,除了都會罰錢與移置保管汽車外,未致人傷亡者,吊扣駕照一年,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二年,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而且此時,不論酒精濃度是否超過0.55,警察都會以「肇事」作為認定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將駕駛人移送地檢署,追究駕駛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責。
第四,如果駕駛人不配合做酒測,或藉酒裝瘋,是不是就可以逃避上述責任呢?當然不是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駕駛人不配合做酒測時,警察可以直接開單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駕照,此外,如果駕駛人甚至以強暴脅迫方式拒絕酒測者,還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嫌。甚至如果有肇事的話,還可以將駕駛人移送醫療檢驗機構強制抽血,以測試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後並不得再考領。
第五,除了上述「酒後駕車」本身的責任外,酒後駕車肇事,如果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還可能要負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過失致重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殺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再者,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駕駛人沒有留在事故現場處理,反而逃逸的話,不但可能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吊銷駕照外,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的刑責,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完以上,老師有幾個問題請你發表:
一、「酗酒」是什麼意思?
二、孕婦飲酒會對胎兒產生哪些不利的影響?
三、駕駛人被警察臨檢時,如果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多少(毫克/公升),就可能會被警察開單告發?
四、駕駛人被警察臨檢時,如果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除了被罰錢、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其汽車等行政處罰外,還必須被追究什麼刑責?
五、在新聞中我們常看到酒後駕車的人拒絕酒測,以為只要不被測出酒精濃度就可以避免警察的告發,你覺得可能嗎?為什麼?
六、滿18歲後的你,如果開車參加同學會,被許久不見的同學勸酒(一直纏著你跟他喝個幾杯),你該怎麼辦?(喝或不喝都有對應的方法喔!)
發表範例:
我是某某某,針對老師的提問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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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作為標準飲食,也用於醫療用途、放鬆和產生快感、娛樂等其它的社交用途,早自史前就被世界各地的人們廣泛飲用。然而飲酒會影響人的判斷能力,使思考能力變差、反應變遲鈍,這也是近來酒後駕車肇事的主要因素。因此飲酒要適可而止,如果沉浸於飲酒的樂趣,出現了長期酗酒的現象,不但嚴重影響個人的身體健康,也會因為酗酒後的精神不濟造成工作表現不佳、社交關係變差,甚至導致家庭關係失和,可說是得不償失。此外孕婦若飲酒,酒精更是會對胎中的嬰兒產生不利的影響。
尤其是酒後駕車的話,就必須接處法律的處分。以下是酒後駕車的相關處罰資訊:
第一,如果駕駛人沒有肇事但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公升),就會被罰錢、吊扣駕照、汽車也會被當場移置保管,僅在駕駛人酒精濃度介於0.25至0.27之間時,考慮到測量器的容許誤差,警察得視情形例外以「勸導」代替舉發。
第二,如果駕駛人沒有肇事但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此時即會被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的刑責,警察機關除了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駕駛人做上述罰錢、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其汽車等行政處罰外,也會將駕駛人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駕駛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責。
第三,如果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後,才被到場處理的警察做酒精濃度的檢測時,恐怕就沒有上述0.27跟0.55的「優惠」了。也就是說,一旦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值超過0.25,不論是否在0.27以下,警察均會依法舉發,依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罰,除了都會罰錢與移置保管汽車外,未致人傷亡者,吊扣駕照一年,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二年,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而且此時,不論酒精濃度是否超過0.55,警察都會以「肇事」作為認定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將駕駛人移送地檢署,追究駕駛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責。
第四,如果駕駛人不配合做酒測,或藉酒裝瘋,是不是就可以逃避上述責任呢?當然不是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駕駛人不配合做酒測時,警察可以直接開單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駕照,此外,如果駕駛人甚至以強暴脅迫方式拒絕酒測者,還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嫌。甚至如果有肇事的話,還可以將駕駛人移送醫療檢驗機構強制抽血,以測試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後並不得再考領。
第五,除了上述「酒後駕車」本身的責任外,酒後駕車肇事,如果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還可能要負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過失致重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殺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再者,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駕駛人沒有留在事故現場處理,反而逃逸的話,不但可能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吊銷駕照外,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的刑責,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完以上,老師有幾個問題請你發表:
一、「酗酒」是什麼意思?
二、孕婦飲酒會對胎兒產生哪些不利的影響?
三、駕駛人被警察臨檢時,如果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多少(毫克/公升),就可能會被警察開單告發?
四、駕駛人被警察臨檢時,如果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除了被罰錢、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其汽車等行政處罰外,還必須被追究什麼刑責?
五、在新聞中我們常看到酒後駕車的人拒絕酒測,以為只要不被測出酒精濃度就可以避免警察的告發,你覺得可能嗎?為什麼?
六、滿18歲後的你,如果開車參加同學會,被許久不見的同學勸酒(一直纏著你跟他喝個幾杯),你該怎麼辦?(喝或不喝都有對應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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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某某,針對老師的提問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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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營造校園安全生活
意外事故是生活中的不定時炸彈,如果未能事先預防,往往容易造成身體的傷害。因此事先預防與事後的急救處理措施顯得格外重要。
校園是學童長時間生活的場域,校園安全格外重要,然而校園安全除了師長們的努力把關外,同學們也應主動察覺與配合,才可以讓自己在安全、舒適的校園中學習與生活。
以下老師有幾個問題請你發表:
1.在你的經驗裡,校園中(含班級教室)曾經發生過哪些另你印象深刻的意外傷害事件呢?
2.承第1題,這個意外事件發生的原因為何?
3.承第1題,如果事先能做到哪些預防的工作,將可以避免本事件的發生呢?
4.你覺得校園中目前還有哪些地方是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的呢?
5.承第4題,針對這些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的地點,你有哪些預防與改善的建議呢?
發表範例:我是某某某,針對老師的提問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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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是學童長時間生活的場域,校園安全格外重要,然而校園安全除了師長們的努力把關外,同學們也應主動察覺與配合,才可以讓自己在安全、舒適的校園中學習與生活。
以下老師有幾個問題請你發表:
1.在你的經驗裡,校園中(含班級教室)曾經發生過哪些另你印象深刻的意外傷害事件呢?
2.承第1題,這個意外事件發生的原因為何?
3.承第1題,如果事先能做到哪些預防的工作,將可以避免本事件的發生呢?
4.你覺得校園中目前還有哪些地方是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的呢?
5.承第4題,針對這些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的地點,你有哪些預防與改善的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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